日本於1991年公布的「借地借家法」中,將建物租賃契約分為「普通建物租賃契約」與「定期建物租賃契約」兩種。根據國土交通省2024年的調查「普通租賃契約」佔了調查中租賃人數94.7%的比例,而「定期建物租賃契約」只佔了2.1%。主要原因還是對於承租人保障的不同,導致了兩者如此懸殊的比例。
首先,「普通建物租賃契約」並不是沒有訂定租期的契約,而是在租約到期後,承租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更新契約。只要承租人希望更新,原則上是可以不斷持續更新的。和「定期建物租賃契約」不同,定期租約到期時若希望延長租期,則需要出租人的同意,才可以重新簽約。日文的說法是「再契約」,等於重新簽一份契約的意思。因此,對於想要安穩的居所的人來說,簽訂「普通建物租賃契約」相對得到保障。
至於上述的「原則上是可以持續更新」的意思是什麼呢?
即除非出租人有所謂「正當事由」,否則不能拒絕承租人更新契約的申請。而正當事由在法條上並沒有詳細說明,只有記載原則條件。在綜合原則條件後,才能判斷是否為正當事由。雖然法條上沒有詳細記載,但判例上除了惡意毀損或契約不履行(遲繳或不繳房租)外,原則都是站在承租人弱勢立場的結果,所以出租人很難片面的解除租賃契約。
台灣的房東有時因為自住或家中小孩要搬回來住等原因,片面要將房屋收回。甚者在租約期間就希望承租人搬走。這些原因在日本正當事由原則的綜合考量後,或許某些可以成立,不過通常也會伴隨龐大的協助搬遷賠償金額。藉此督促出租人也必須遵守契約規定。 健全的租屋市場可以讓投資房地產成為穩定的投資標的。投資日本不動產一方面分散資產風險,同時也借鏡日本的經驗,希望台灣的居住正義也能體現在日常生活中。
圖片來源:國土交通省
